淮南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章 代 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七章 决定决议
第八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淮南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中国特色现代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治校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并不断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组织和引导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财务预决算、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师生安全保障、工会工作、教代会提案办理等专项报告以及其他重大改革与重大事项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章程、改革改制、教职工分流和安置、岗位设置、人事聘任、职称评聘、考核奖惩、职工培训、师德建设、绩效工资、校内收入分配等规章制度或方案,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等。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福利费管理使用和集体福利分配方案及办法等,监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等落实情况。
(四)每年或每学年通过代表评议和代表无记名测评的方式,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至少1次。评议工作可与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教代会应当依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人的年度考核等次、晋级、提职、免职、降职、撤职、奖惩等事宜提出书面意见。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建议给予奖励,包括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提职等;对不称职的干部,建议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降职等;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建议给予撤职,直至开除。
评议结果和奖惩建议应如实形成书面报告,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学校党委审定后,向被评议人进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教代会的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学校党委、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被评议人如有异议,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党委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五)通过代表提案、代表巡视活动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督促学校规章、制度、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定期组织教职工或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工作、校务公开、财务公开、教代会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学校行政或学校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七)民主推荐各级劳动模范、各类先进个人和学校中层及其以上干部人选等事项。
(八)讨论审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是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或是1/3以上教代会代表共同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未经教代会讨论审议或审议表决未通过的,学校不得实施。
第三章 代 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代表人数为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至25%。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以一线教师为主体,一线教师(没有担任或兼任学校中层及其以上职务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学校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女性、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等方面的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热爱教育事业,精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敢于和善于反映教职工呼声,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通过差额选举办法产生。代表选举方案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学校党组织或党、政、工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选举方案包括:代表人数、代表类型及组成比例、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产生办法,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教代会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代表选举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大会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划分选区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应不低于10%。
直接差额选举的,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代表的名额、类型和条件,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向全体教职工大会提交候选人名单,由全体教职工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选举时应有2/3以上的教职工参加,当选代表得票数应超过全体教职工人数的1/2以上。
划分选区差额选举的,以年级组、教研组、科室(部门)等为单位划分选区,由选区教职工依据分配给本选区的代表名额、类型和条件,从本选区教职工中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选举时,应有2/3以上的选区教职工参加,当选代表得票数应超过选区全体教职工人数的1/2以上。
超过1/2选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得票多者当选;超过1/2选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代表名额再次投票选举。超过1/2选票的候选人中有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在票数相同的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区组成代表团(组),并推荐选举出正副团(组)长。代表人数过少的选区,可以组成联合代表团(组)。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比例、代表类型、组成比例、选举程序和当选代表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代表,应在学校公示1周,无异议后方为教代会正式代表,发给代表证。资格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对选区的教职工负责,接受选区教职工的监督,选区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选区的代表。
选区全体教职工的1/2以上同意,可以罢免、撤换或增补本选区的代表,其结果由学校工会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代表在任期内因为跨选区工作岗位变动、退休、调离学校或解除聘用关系、违法乱纪或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代表不能胜任教代会安排的工作或因各种原因连续1年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三)代表请辞代表资格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所在选区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学校工会讨论通过;
(四)选区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选、补选的,由原选区按原代表的类型和条件,通过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教代会应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学校党组织或党、政、工联席会议批准。
列席代表一般应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特邀代表一般应是有一定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离退休教职工等。
第十七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学校决策的讨论和会议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审议;
(三)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代表巡视等活动,监督学校工作,向学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进行质询,并有依据的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提出提案,对提案办理、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和教代会工作进行质询、检查与督促,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因参与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和工会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选区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通过多种形式对代表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民主管理知识,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届期期满应当换届。教代会每年或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有2/3的教代会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召开教代会,应向教代会代表说明情况,取得1/2以上代表的同意可以延期,同时向上一级教育工会做出书面报告。
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的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教代会或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召开换届会议,应当成立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学校工会主席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和教职工代表(换届会议时为教代会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筹备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有关筹备工作。
教代会届中会议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筹备工作。
筹备领导小组可以设立会务组、秘书组、宣传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筹备领导小组主要工作:
(一)制定会议相关方案。包括:会议经费预算报告、大会议程和日程草案、大会主席团和秘书组人选建议名单、提案办理报告、代表增补情况报告、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干部等方案以及其他需要提交会议的材料。召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会议,还需要制定选举方案等。同时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示代表名单,提出代表团划分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及名单等。
(二)确定会议中心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或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协商,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
(三)做好提案征集工作。教代会召开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全体教代会代表下发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并将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汇总、整理和审核。
(四)下发相关资料。需提交大会审议、讨论、通过或决定的报告、方案、办法等书面材料。
(五)开展代表培训工作。教代会召开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全体教代会代表进行一次集中的培训。
(六)报告相关筹备情况。向学校党、政班子和上级教育工会专题报告会议相关筹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经过学校党组织或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需要通过教代会讨论表决事项的相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团长(换届会议由选区负责人)组织教代会代表充分讨论,并征求选区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应设立主席团负责会议期间教代会工作,主席团成员应由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和学校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组成,教师代表应占1/2以上。主席团成员按学校教职工和教代会代表人数确定,一般为5至13人。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会议期间主持会议,闭会期间不代行教代会职权。主席团组成建议名单和每一次会议执行主席名单由筹备领导小组(届中由学校工会)从教代会代表中提名,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审议意见;研究确定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提案工作、民主评议、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考核奖惩、劳动保障、生活福利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可设主任、副主任。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建议名单由筹备领导小组(届中由学校工会)从教代会代表或非教代会代表(少量熟悉或从事相关具体工作的教职工)中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议期间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工作,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围绕教代会确定的中心议题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和监督与所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学校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参与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和重大问题的讨论、修改与制订;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提案的意见建议,提出与所在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研报告;根据职责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代表提案及办理和落实情况,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等;完成教代会和学校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表决方式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形式,教代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章程制度、办法方案、决议决定和重大事项时,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达到全体教代会代表1/2以上同意方为当选(有效)。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实行会前预报告和会后报告制度,教代会召开前不少于15工作日,由学校工会或筹备领导小组向上一级教育工会书面报告有关会议筹备、会议日程和议程、选举事项等情况,履行报批程序;闭会后10个工作日内,学校工会应将会议召开情况报上一级教育工会。上一级教育工会应加强对学校教代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监督和检查本规程实施情况,支持学校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可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举行的,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两会的届期可以相同,代表可以同时选举、同时产生、任期相同、职责兼任;主席团及其职责可以合一,两会代表团可以共同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合设。
两会结合召开的,如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和女工委员会的,学校提名候选人选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送上级教育工会征得同意,也可由上级教育工会提名候选人。民主选举结果应报上级教育工会审批。
第五章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
第三十条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届中由学校工会)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学校工会或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和执行主席名单;
(五)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和名单;
(六)通过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正式会议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2/3,方可宣布开会。
正式会议主要内容:
(一)听取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方案、财务收支、薪酬改革方案情况等报告及其相关说明;
(二)听取审议工会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可为书面报告);
(三)听取上一次教代会确定的提案的办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以及上一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五)组织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讨论审议大会报告和议案,并对提请大会通过的方案、决议、决定草案等进行酝酿;
(六)各代表团的团长应将代表讨论和审议的意见与建议归纳整理后,向主席团会议进行报告;主席团应依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八)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和校务公开评估方案等,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九)根据需要,安排代表进行大会发言或报告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巡视活动等其他事项。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应当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由教代会代表或代表团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教代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学校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会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向全体教代会代表下发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并告知征集的起讫时间。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校园建设、制度建设、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师生安全、收入分配、生活福利、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第三十五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可由一名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格式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和具体的建议及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收集整理、审查立案和处理反馈工作。
(一)收集整理: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提案可以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审查立案:对提案逐件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经审查符合立案原则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案予以立案。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及时退回提案人并说明原因,提案人可修改后再重新提出并接受审查。
(三)处理反馈:对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分类编号、登记造册,提出具体承办部门和答复办理时间的建议后送交学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提案交办专题会议,明确提案承办部门。如需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学校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
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提案交办专题会议意见,下发提案办理书面通知书,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转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积极办理,做到条条有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接到书面答复后,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同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及时向学校和承办部门反馈,提出重新办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提案办理情况应在下一次教代会上进行专题报告。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人及承办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做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教代会表决形成的决议、决定,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十九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事项、执行建议、大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四十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团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进行分项投票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六)大会主席团制定和下发决定、决议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及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学校党委和学校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订时,应由学校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建议并说明理由,征得1/3以上教代会代表同意后,可以通过教代会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进行重新表决,并做出新的决定、决议。如教代会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仍有不同意见,学校应按照原决定、决议执行。
教代会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征得1/3以上教代会代表同意后,召集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对需要修订的决定、决议进行协商处理,并作出相应决定,提请下一次大会确认。
教代会临时会议由学校工会征得1/3以上教代会代表同意后,召集全体教代会代表,进行重新复议、重新表决,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等,需要重新表决应当通过临时会议形式。
第八章 教代会与党委、行政、工会
第四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学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规定行使职权,支持学校行政依法治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应当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学校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行政应当为教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工作时间,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办理教代会提案,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和评议,支持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建立与学校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原则,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会议筹备和会务工作。提出会议方案和议题;组织选举或增补教代会代表;提出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建议人选;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做好会议的宣传和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文件资料立卷归档一般一次会议的资料组合成一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请示、上级教育工会的批复;会议通知、文件、方案、报告、记录、决议(决定)及票决情况;提案情况;会议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闭会期间会议记录、纪要、文件、报告等。
(二)负责闭会期间日常工作。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组织代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改革方案、学校重大事项、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决策、监督和反馈;组织代表对学校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及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与学校进行协商沟通,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国教育工会淮南一中委员会负责解释。
淮南一中退离休教职工管理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淮南一中退离休教职工管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校工会、办公室及退离休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分会理事会为退离休教职工管理服务,在市退教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团结教育广大退离休教职工,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老有所为、安度晚年。认真贯彻实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保退离休教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并结合学校实际,每年制订工作计划,使退离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淮南一中退教协分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一般由学校党、政、工及退离休教职工代表组成,并由党委领导任理事长,工会领导任常务副理事长,退离休教师任副理事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任秘书长,报市退教协批准。
三、任务要求
第四条 定期召开分会理事会会议,学习、掌握党和国家有关退离休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组织退离休教职工学习政治、时事、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关系,遵纪守法,和睦家庭,做后人的表率。
第六条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中央“老有所为、安度晚年”的方针落实到实处。
第七条 组织退离休教职工开展适宜的、健康的活动,重点组织好每年的老年节返校活动。鼓励退离休教职工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关心和支持学校各项工作,关心下一代的教育和培养,充分发挥老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与青年教师开展“结对子”传帮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为。
第八条 经常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及时了解退离休教职工的思想、身体、生活、家庭等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九条 经常与市退教协联系,积极参加市退教协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利用校园网等媒体宣传尊老敬老爱老和退离休教职工的先进事迹,做好年度总结、表彰工作。
四、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退离休教职工通报学校工作和重大决策,退离休教
职工有一定人数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学校的教代会,以主人翁态度为学校发展和民主管理发挥
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为退离休教职工创造条件,提供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活动的机会。
第十三条 逐步创造条件,不断完善“退休教工之家”建设,组织退离休教职工开展形式多
样,内容丰富的活动,鼓励他们参加老年大学的学习,使他们的老年生活更加充实。
第十四条 为了使退离休教职工开展好各项活动,学校要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第十五条 对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的福利待遇及
水电补助及其它福利,与在职人员同等。
第十六条 及时做好生病住院的退离休教职工的探望、慰问工作;重大节日走访困难、高龄、
孤寡教职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二00五年三月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室。